问题:
权益法核算时,是否将被投资企业提取的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视作权益项目?是否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解答:
1.权益法核算中是否将被投资企业提取的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视作权益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在权益法下,“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应用指南》中进一步规定:“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见该准则单行本第51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三条的规定,已提取尚未实际使用的安全费和维简费余额应当作为“专项储备”,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大类下单独列报。“一般风险准备”也属于留存收益类的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但“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都属于留存收益(有特定用途限制的留存收益),并不是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因此,被投资单位这些准备金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按权益法核算时也应当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通常情况下,被投资企业提取专项储备时,其对应的借方科目是成本、费用类科目,即按照其计提数计入当期损益,相应减少了投资方在权益法核算中确认的投资收益。但对于尚未动用的专项储备余额而言,其属于股东权益类项目(本质上是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因此并未实际导致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减少,相应地,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保持不变。针对本期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专项储备余额,投资方在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编制以下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金额为:被投资企业专项储备的本期净增加额×本企业持股比例)。这部分资本公积在后续处置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可以转入投资收益中。但由于专项储备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并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因此在权益法核算中按照被投资企业专项储备的净变动额相应确认的资本公积变动额也不属于投资方的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其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等相关规定,金融企业的一般风险准备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作为利润分配的组成部分,即一般风险准备的提取既不影响股东权益总额,也不影响净利润,其财务影响与盈余公积的计提类似。相应地,投资方在进行权益法核算时,无需对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额作出特殊的调整处理。
2.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是否认定为其他综合收益
目前对“其他综合收益”尚无一个可概括其所有包含项目的共同特征的描述性定义,而只能采用正向列举的方式明确其范围和内容,属于列举范围的项目即为其他综合收益;不属于列举范围内的项目就不是其他综合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前述加粗部分,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之后,将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损失)、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应享有或承担的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
而“专项储备”一般在计提时已计入了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中,并随着销售成本的结转计入了损益;“一般风险准备”一般按金融企业税后利润的法定比例进行计提。因此,两者都属于限定用途的留存收益,不符合“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
扩展及学习笔记:
1.“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都属于留存收益(有特定用途限制的留存收益),并不是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因此,被投资单位这些准备金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按权益法核算时也应当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针对本期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专项储备余额,投资方在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编制以下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金额为:被投资企业专项储备的本期净增加额×本企业持股比例)。这部分资本公积在后续处置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可以转入投资收益中。但由于专项储备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并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因此在权益法核算中按照被投资企业专项储备的净变动额相应确认的资本公积变动额也不属于投资方的其他综合收益。
3.目前对“其他综合收益”尚无一个可概括其所有包含项目的共同特征的描述性定义,而只能采用正向列举的方式明确其范围和内容,属于列举范围的项目即为其他综合收益;不属于列举范围内的项目就不是其他综合收益。
4.而“专项储备”一般在计提时已计入了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中,并随着销售成本的结转计入了损益;“一般风险准备”一般按金融企业税后利润的法定比例进行计提。因此,两者都属于限定用途的留存收益,不符合“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
来源:MY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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