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一个信托计划设置一个银行账户的原则,为每一个信托计划开立一个信托财产专户异地推介的,应在推介地为该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推介期满时,将信托资金划转到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账户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信托财产。
1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和信托合约的监管要从源头上杜绝类似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保证最低收益条款的出现,就应该建立和完善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背景下,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从立案设计到发行,所有的决策都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自身作出的,而这其中就有可能出现信托计划的设立是。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
特制定本信托计划一信托计划名称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二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于,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三信托计划规模一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万元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含200份。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