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但由于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一直缺失,阻碍了部分信托本源业务的发展。随着中国信托登记公司成立,以及各类财产权信托的快速发展,建立和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十分必要。
一、什么是信托财产登记?
财产登记
我国的财产登记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作为财产权取得、变更要件而进行的登记。这类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部分知识产权等财产。如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另一类是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登记,财产登记本身不直接作为财产权取得、变更要件,这类财产包括特殊动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如《物权法》第23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信托财产登记
信托财产登记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登记机构对信托财产的转移和信托的基本内容进行的登记。与一般财产登记相似,信托财产登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完成财产转移,使信托生效。依据《信托法》的规定,以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的,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信托不生效力。二是财产公示,表明该财产已经成为信托财产,更好地体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明确受托人身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信托财产登记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登记与一般财产登记相比也有其特殊性。在一般财产登记中,登记财产的所有人享有登记财产的完整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完整的处分权。在信托财产登记中,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利施加限制,受托人只能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享有信托财产处分权。
二、为什么要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一方面,信托财产的多元化趋势要求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如今,非货币性财产已日渐成为社会公众的重要财产类型,以股权、艺术品等非货币财产设立信托、进行财富管理或开展慈善活动的需求显著增加。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创新需要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随着中国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突破20万亿,信托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利用信托制度功能,开展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拓展股权等新型信托财产来源,是信托公司转型的重要方向。这些业务创新也离不开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此外,随着中国信托登记公司成立,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平台,信托产品登记和信托受益权登记已先行启动,为后续建立和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设计构想
分类明确登记机构
建立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机构,是一种理想模式,不仅推行的成本高,登记财产种类、涉及部门繁多,规则也差异大,难以统一协调。因此现实选择是依托现有财产登记机构开展信托财产登记工作。如以不动产设立信托在土地局、房管局等机构进行财产登记;以股权设立信托在工商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登记;以专利权、商标权设立信托分别在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商标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细分登记财产范围
第一类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在国家统一部门进行登记,达到信托财产转移、公示目的的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商标权、专利权、上市公司股权。
第二类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在国家统一平台登记达到公示目的的财产,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等特殊动产,应收账款等其他财产及财产权利。
第三类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进行登记,但为更好体现信托财产独立性和达到公示目的需要登记的财产,主要包括艺术品等贵重动产。这类财产可以在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办理信托财产登记。
明确登记申请人
对于作为财产转移要件的信托财产登记,应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办理。这类信托财产登记应当根据现有财产登记制度,按照财产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求办理信托财产所有权变更登记,主管机关通常要求财产转移双方当事人均在场,提交有关变更登记的申请资料。
对于作为财产公示目的信托登记,建议由受托人办理登记。受托人是提供信托服务的主体,负责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掌握信托财产登记事项的变化情况。由其作为登记申请人能够最大程度保证信托财产登记事项的准确性。
完善信托登记内容
登记事项应当包括确认信托财产的转移以及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信托财产具有特殊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与普通财产权利人不同,受到信托条款和信托目的的约束,需要在登记内容中予以体现,达到公示目的。
因此信托财产登记事项,除了登记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财产、信托期限等基本信息以外,还应当登记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使第三人能够查询得知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是否违背信托目的,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存在哪些限制。
发挥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的作用
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将建立全国统一信托登记平台,当前正要实施信托产品登记和信托收益权的集中登记。在此基础上,中信登可以分三步走,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体系。
首先是开展部分信托财产登记,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登记的信托财产(如艺术品等不动产)进行登记,登记目的是实现公示功能。随后,将这类登记经验推广,逐步建立信托财产的统一公示平台,所有信托财产在相应登记机关办理信托财产登记前,均需在中信登办理公示登记。未来愿景是,由中信登建立信托财产统一登记平台,统一以转移为目的的信托财产登记和以公示为目的的信托财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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