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三条。
法律主观一应收账款是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二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
案情简介一2015年4月22日,金科保理公司与卖方彤阳公司签订保理融资服务合同,约定卖方将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保理商,保理商审查确认后,给卖方总额为8000万元的保理融资授信 二2015年4月22日,彤阳公司向金科保理公司申。
此时A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类融资产品,如保理产品,或保理池产品,在A企业发货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A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C企业为核心企业B的经销商,B向C销售产品时,要求C预付货款 此时C企业可向银行申请预付。
贷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转让是指银行为解决客户因应收账款增加而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而及时向客户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的融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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