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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丘开浪 审稿: 王健青
本期问题
能否超期使用评估报告?
解答结论
资产评估报告通常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不得超期使用评估报告。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若超期使用评估报告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基于超期评估报告的交易行为还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
解答分析
1、评估报告有效期通常多长?
根据现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通常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国有资产评估、证券业务评估以及司法评估相关的管理文件,也分别作出了评估报告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规定。此外,也有一些评估项目的评估报告有效期短于一年,比如,《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操作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20﹞100号)规定,破产清算项目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
2、为什么需要规定评估报告有效期?
资产评估具有“时点原则”,即资产评估中的相关参数的取值应当使用评估基准日有效的数据,资产评估结论体现的是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了使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基本能够反映评估报告使用日的价值水平,评估报告使用日与评估基准日不宜相距太长,但两者究竟可以相距多长时间,这在理论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价值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为了提高可操作性,降低判断成本和道德风险,有必要人为规定一个基本的有效期。
3、超期使用评估报告会有哪些后果?
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仍使用评估报告,可能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后果:
一是基于超期评估报告的交易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法定评估中,有司法判例表明,因《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还有司法判例表明,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并不一定无法证明评估对象的价值,还需考虑超过期限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基于超期评估报告的交易行为不必然无效,但如果相关当事方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因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对案涉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则有可能认定基于超期评估报告的交易行为无效。
二是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超期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于2016年7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释义》中,对于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二条的释义部分指出,“评估报告在有效使用期内有效”是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应明确的事项之一。因此,评估报告有效期是评估报告使用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释义》也指出:“超过有效期限使用评估报告,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是委托人超期使用评估报告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超期使用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基于情节严重程度及导致后果的不同,分别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处分;委托人在其他评估项目中超期使用评估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有效期内的评估结果也可能失效吗?
如前所述,评估报告有效期是为了便于操作及降低成本和风险而人为作出的规定。从理论上看,超期使用评估报告,其评估结论仍可能能够反映评估对象于评估报告使用日的价值水平,但超期使用评估报告并不被评估执业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所允许。
另一方面,在评估报告有效期之内使用,其评估结论也有可能无法反映评估对象于评估报告使用日的价值水平。为了防止出现此类风险,在评估报告有效期之内,当被评估资产的价格标准出现较大波动或影响评估对象价值的因素出现重大变化,不宜再采用原评估报告的结论。比如,《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评估假设条件和限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评估结果不能作为相应经济行为的作价参考依据时,企业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进行相应调整。”
5、评估机构可以延长报告有效期吗?
对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证券评估项目以及司法评估项目,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评估机构延长报告有效期的做法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评估机构延长报告有效期,还可能加大评估机构面临的责任范畴和风险,甚至可能损害相关当事方的利益。因此,评估机构不宜延长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十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操作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20﹞100号)“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破产清算项目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23]35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为本次重组而出具的评估或估值资料应当明确声明在评估或估值基准日后×月内(最长十二个月)有效。”
证监会于2023年02月17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规定:“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本次发行前评估报告过期的,需要提供新一期的评估报告。经国资委等有权部门同意延长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国有企业,以及标的资产在合法产权交易场所通过竞价方式已确定交易价格的或资产已经交割完毕的,可不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有效期计算起点为评估基准日。”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在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时,要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和限定条件及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评估假设条件和限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评估结果不能作为相应经济行为的作价参考依据时,企业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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