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大学经济研究所电子期刊《原富》2017年第8期总第28期
作者:蔡继明(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
2017年5月22日,在北京大学经济研究所主办的“人口形势与经济发展”讨论会,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常委、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做了题为“确实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优化人口与土地空间配置”的发言指出,当前在人口与土地空间配置方面并没有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大城市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政府不应该人为地控制其人口规模;而一二线城市房价的高涨,也是由于计划配置土地资源的结果。
1、要全面理解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这里所说的资源无疑是指包括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在内的全部经济资源即全部生产要素,而其中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二者是最基本的两大原始资源,所谓“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一个全称判断,是强调让市场在所有资源配置中都要起决定性作用,而不仅仅是在某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然而,有的官员却对《决定》做了片面的解读,认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市场不能起决定性作用,而是规划和用途管制起决定性作用;”[1]只有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才算作经营性用地,才可以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2]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言外之意,农民住房的宅基地不能作为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3]
[1]“至少在土地利用这个领域,至少在农地规划这个领域,市场不能起决定性作用”。(见陈锡文:《市场在土地利用中不能起决定性作用》,https://business.sohu.com/20131120/n390476605.shtml)
[2]参见陈锡文:《不是所有农村土地都可以入市》,《人民日报》2013年12月5日。
[3]参见陈锡文:《不是所有农村土地都可以入市》,《人民日报》2013年12月5日。
而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近年来则纷纷确定了控制人口的上限,[4]国土部门也制定了严格控制500万以上人口城市的新增建设用地。[5]
[4]北上广深津十三五规划常住人口控制规模:北京,2300万;上海,2500万人以内;广州,1550万;
深圳,1480万;天津:1350万。
[5]2014年1月10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央要求,东部三大城市群发展要以盘活土地存量为主,今后将逐步调减东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除生活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以上对人口和土地资源的计划(行政)配置显然背离了《决定》的精神。既然土地和劳动(人口)是两种最基本的经济资源,既然确认(或承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让市场在人口分布和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应该是从《决定》的精神中得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
当然,《决定》在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指出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这是因为,即使在完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产品市场还是任何其他要素市场,都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垄断势力、信息不对称以及外部性等因素的存在都会导致市场失灵,而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失灵的情况下,就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出手相助。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介入,只限于弥补市场的缺陷,校正市场的偏差,而不是取代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比如,近年来,我国政府就先后制定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城镇化规划”。为了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我国实行了严格的保护耕地制度,严格控制农地转用,等等。但是,正如政府介入一般的资源配置仅仅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而不是取代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也仅仅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土地市场配置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加以限制,对正的外部性给予补偿,而绝不是或不应该从根本上取代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以国家粮食安全为例,改革开放前,在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粮食产量常年徘徊不前,农副产品的供应长期处于短缺状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实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家取消了粮食统购统销,粮食产量很快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近十年又实现了“十连增”,这无疑是市场在粮食生产以及相应的农地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的结果。
再以刚刚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为例,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高级研究员黃育川认为:该《规划》的缺陷源自一个貌似合理的规定:“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规模,引导劳动力向中小型城市迁移。这一限制不仅违反了去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核心精神——让市场(而非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还会加大中国实现其亟需的生产率增长的难度。[6]而印度计划委员会委员阿伦·玛里亚(Arun Maria)则认为:当你让民众参与到政策的过程中,关注他们的需求,你就知道应该做什么了,而且政府受民众欢迎度也提高了。土地规划要像美国一样,有工程师的思维,土地用来做什么,需要多大的面积,都要基于民众的需求,公众才是城市规划的开始和结束”,底层的需求是城市规划的开始,好的城市规划是公众参与出来的。只有当中国政府的决策者们改变了自上而下的思维,用自下而上的民主参与方式来做城市规划决策,中国的城镇化才是“人的城镇化”。[7]
[6]见黄育川:《让市场力量决定城镇化进程》,《金融时报》,https://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5572
[7]引自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言论及公共政策编辑霍默静:《好的城市规划是公众参与出来的》,https://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5714?full=y)
2.关于市场在城市人口分布中的决定性作用
2.1 计划(行政)控制阻碍了城市化进程
1)城市化速率远低于同期的日本
由于实行了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管制、人民公社制度以及统购统销的粮食政策,1949—1978年,中国的城市化率只从10.64%提高到17.92%,30年中年均只提高0.24个百分点。而战后日本1940—1970 年,城市化率由37.7%提高到72.1%,同样30年间,城市化率年均提高1.14个百分点。
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远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我国2015年虽然常住人口城镇率已达到56.1%,接近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9.9%,二者之间的差额即非户籍常住人口就是总数为2.2亿的农民工及其家属!
3)城市化率远低于城镇化率
不仅如此,由于片面推行优先发展小城镇、鼓励农民离土不离乡就近城镇化的政策,56.1%的城镇常住人口中还包含着2.2亿居住在小城镇中的镇民,显然,但以城市人口计算的城市化率会大大低于以城镇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
4)半城市化导致的经济社会问题
由于2亿多农民工进城不能落后,迁徙不能定居,以至于在城市出现了3600万流动儿童,而在农村出现了6100万留守儿童、5000万留守妇女和5000万留守老人。
2015年我国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2.7亿人,其中61.8%是外出农民工,每年一度“春运”压力也在不断增大。以近10年为例,2004年“春运“”人数为18.9亿人次,随后历年递增。2014年“春运”人数达历史高峰36.2亿人次;2015年“春运”全国共发送旅客28.09亿人次,2016年“春运”全国旅客发送量达到29.1亿人次。
5)人口城市化滞后于土地空间城市化
由于地方政府大都把城镇化理解为城市建设,在“新型城镇化”浪潮推动下,全国各地又掀起了新一轮造城运动,其中12个省会城市规划建城55个;144个地级市有133个规划建新城200个;161个县城有67个规划建新城;已公布规划面积的96个新城占地6105平方公里;天津滨海新区2020年规划建设面积1000平方公里,规划人口只有600万。在最新一轮造城运动中,城镇规划人口已超过30亿。
2.2人口向大城市积聚是客观经济规
1)从国际国内经验看,人口向大城市集聚是普遍规律
在美国,1950-2010年,500万人以上的都会区人口占全国人口比重从12.2%增至24.6%,增加12.4个百分点;特别是在1970-2010年,500万人以上都会区人口比重增加9.4个百分点。在日本,人口长期向东京、大阪、名古屋三大都市圈集聚。1884-1973年,东京圈人口占比从10.8%增至23.9%,大阪圈人口占比从10.5%增至15.0%,名古屋圈人口占比从8.3%增至8.4%;之后,日本人口迁移从向“三极”集中转为向“一极”集中,2014年东京圈人口占比达28.3%。在韩国,首尔圈人口占比从1955年18.3%增至2015年的49.1%。图1描述了1950-2010年世界不同人口规模城市的人口变化,从中可以看到,近60年中,世界城市人口的增加,主要是由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所做的贡献。
我国近30年来,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无论是从个数上还是人数上,其增长速度都快于中小城市。(见表1)近5年35个主要城市(一、二线城市)共流入3778万人,其中75%流入三大都市圈的8个大城市和五大枢纽城市(郑州、成都、重庆、武汉、厦门),三线及以下的城市已经进入人口萎缩阶段。
联合国预测世界人口2010-2020年增速最快的20座城市中,有10个是中国的城市,依次排列为:苏州市(1;人口525万,增速为5.57%);广州市(2;人口达到2060万,增速为4.66%);北京(7;2110万常驻人口,年增速在4.1%);杭州(8;728万的人口,增速4.10%);泉州(9;671万人口、3.68%的人口增速);成都(12);南京(13);上海(17);重庆(20);天津(19)。这些都是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和超大城市。
2)优先发展大城市的理由
从减少耕地占用来看:从农村居民点-建制镇-小城市(含县城)-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其人均占地面积(平方米),依次递减为237-203-130-125-118-113-99。
从城市控制污染能力来看:大城市在创造同量GDP的条件下,其污染物排放量远远低于中小城市。2014年500万人以上城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占全国比例不到5%,明显低于其城区常住人口占比7.4%。
从就业来看,大城市远比中小微城市能够为农村转移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大城市更容易养活穷人。
从城市竞争力来看,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能发挥“区域中心”的作用。城区常住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城市,是应该有国际影响,代表国家的竞争力。
2.3 应取消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计划控制
1)我国的特大超大城市不是多了而是少了
按照国务院的最新标准,2015年我国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超大城市只有4个,500-1000万的特大城市只有8个,100-500万以上的大城市只有71个,50-100万人的中等城市106个,5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464个。此外,还有平均人口不足10万人的县城约1600个,平均人口仅1.1万人的镇区约2万个。
2)我国的超大城市仍有发展空间
从人口规模看:上海以2415万人位居全球第三,居东京都市区3593万人、首尔都市区(2495万人)之后;北京都市区(1980万人)位居全球第六,中间还隔着孟买都市区(2280万人)、墨西哥城都市区(2040万人)。
从人口密度看:上海(3535人/平方公里)、北京都市区(2583人/平方公里)分别位居第五、第六。居于前四的分别是首尔都市区(5339人/平方公里)、孟买都市区(5235人/平方公里)、东京都市区(4181人/平方公里)、墨西哥城都市区(4000人/平方公里)。
从人均GDP来看:中央政府对北京市的功能定位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是至2050年进入世界城市行列;上海提出至2040年建成“迈向卓越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文化大都市”。从人均GDP看,北京都市区仅相当于首尔都市区的58%、东京都市区的44%、伦敦都市区的34%、巴黎都市区的30%、纽约都市区的25%——纽约都市区的经济份额占GDP的7.9%,上海市为3.7%,北京都市区仅为3.3%。
从总体来看:北京市的常住人口密度并不高,问题在于人口分布过度集中。北京市五环内面积为668平方公里,2014年常住人口为1054万,人口密度为15774人/平方公里。
东京圈核心区域(东京都23区)土地面积为627平方公里,2015年人口910万,人口密度为14525人/平方公里。
当前北京五环内人口密度已经超过了东京都23区的人口密度峰值。人口分布过度集中往往会带来交通拥堵、环境污染、住房拥挤等问题,降低居民的生活质量。
按照东京圈和首尔圈的经验,北京市土地资源能承载3000万以上人口。
目前,东京圈土地面积为13558平方公里,人口超过3500万,人口密度为2633人/平方公里;首尔圈土地面积为11818平方公里,人口超过2300万,人口密度为2017人/平方公里。
考虑到地形的差异,我们把北京市人口密度按2000人/平方公里计算,北京市可承载3280万人。
3)不能人为限制特大和超大城市人口规模
根据日本总务部于2016年2月26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日本总人口比上一次(2010)调查时减少了94万7000人,但东京圈人口却达到3613万人,在五年里增加51万人,日本政府并没有人为限制东京圈人口总量。
北京市人口总体规划曾被定为“到2020年控制在1800万”。但到2010年的“六普”,全市常住人口已达1961万,提前10年完成了总体规划目标。2013年末,全市常住人口2114.8万人。从2000至今,北京市每年平均新增常住人口60万人,相当于一个中等县级市。但最近三年常住人口增速持续下降。2015年末北京常住人口为2170.5万人,其中常住外来人口822.6万人。上海市2015年城市常住人口减少10.41万。
从根本上说,城市化是一个国家的整体概念,像北上广深津这样的超大城市,借助于优质丰富文化、教育、医疗资源和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应该吸纳更多的外来人口,为国家整体的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做出应有的贡献,而不能满足于自身城市化率的提高,人为地限制未来人口的进入。
3.关于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1 计划(规划)配置土地资源的弊端
1)取消了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禁止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产权制度不平等,使集体土地不能参与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利益,损害农民权益;2)农村宅基地没有处分权,不能流动,造成大量“空心村”,土地闲置;农民工不能市民化,在城里挣了钱还要回村建房,使村庄用地不减反增;3)地方政府按原农业用途产值低价征收集体土地,拿走了几乎全部土地增值收益(2003至2012年总计约7万亿),造成60%失地农民贫困化;4)强征强拆造成严重的官民矛盾和社会冲突;5)“土地财政”激发了地方政府投资热、借债热、开发区热,造成几十座空城、鬼城,滋长了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土地腐败;6)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与地方实际需求脱节,不是使项目难以上马,便是制造违法用地,降低资源配置效率;7)三分之一的建设用地指标给地方划拨使用,不需缴出让金,助长地方政府大厦、大马路、大广场、大学城等形象工程建设,浪费土地;8)地方政府为争夺项目,廉价出让工业用地,对房地产用地则限量供应、招拍挂出让。这种贱卖工业用地、贵卖房地产用地的结果,使过多的土地配置给了工业,造成工业用地粗放利用;而房地产行业则用地紧缺,地价房价高涨,农民工和城镇低收入居民住不起房,阻碍人口城市化进程。
下面是通过几个例子具体揭示计划配置土地资源的弊端:
例1:中外建设用地占比及构成比较
美国日本城市用地分别占国土面积的3.1%和4.2%;我国城镇用地只占国土面积的0.95%。美、英、法、日、德等发达国家工业供地都远远少于城镇居住用地,一般在1∶3到1∶5之间。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中住房用地占三分之一。中国人均居住面积是欧美等国的四分之一,落后菲律宾等穷国及美国1950年居住水平。
例2:北京与东京居住条件比较
东京2013年5层以下住宅数占比为78.07%,6-10层住宅数占比为12.61%,11层以上为9.31%,独立住宅数占比40.69%。按城市功能区口径北京的人口密度只相当于东京的0.62,但住宅所在建筑属于10层以上楼房的家庭户数占比为22.86%(而自2006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通知,一律停止别墅类房地产项目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对别墅进行全面清理,目前中国各级城市都已经没有新建或者在建的别墅楼盘了,以前拿了土地还没开发的,已不能开发别墅项目)。
例3:我国的房价为什么十年九调越调越高?
近十年来,中央政府连续出台调控政策,旨在把不断飙升的房价降下来,或至少控制住上升的势头,但事与愿违,十年九调,越调越高。主要原因是违反了市场机制即经济学最基本的供求定理。如图3和图4所示,房价和其他商品价格同样遵循着一般均衡价格规律,是由住房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共同决定的。而政府对住房市场的调控一味地控制需求,由于刚需的存在和政府单方面垄断了城市住宅用地的供给从而抑制了住房的有效供给,自然是房价越调越高(见图3)。如果打破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单边垄断,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伴随着城市住宅用地供给的增加(见图4),城市房价不仅不会上升,还有可能下降。
据全球最大的城市数据库网站NUMBEO公布的数据(参见表2),2016年上半年全球225个大城市房价收入比排名前十的城市中,中国大陆占了四个:深圳以38.36位居第一;北京以33.32位居第5;上海以30.91位居第6;广州以25.85位居第10。此外,美国经济咨询公司LongviewEconomics的一项最新研究显示,目前深圳房价全球第二贵。分析显示,深圳一套典型住宅的价格已达到80万美元左右,房价收入比为70倍。[8]中国的房价收入比如此之高,不能不说与多年来计划配置土地资源、扭曲住房用地供求关系直接相关。
[8]参见中研网·财经:https://finance.chinairn.com/News/2016/11/22/155752330.html
例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行政配置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要将国土资源部2010年三次共计下达给该省城乡建设用地(含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增减挂钩”周转指标16000亩,分配给贵阳等9个地级市以及所包含的28个县(市、区),并要求各市(州、地)安排给每个县的周转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亩。这种层层分解逐级下达的周转指标,只能是根据经验和长官意志拍脑门决定的。
3.2 构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1)基本原则
其一,城市国有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对两种土地产权应给予同等保护;
其二,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的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
其三,出于非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其四,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农地和宅基地)进入市场。
2)推进三块地改革试点三位一体城乡互动
三块地改革试点,关键是在缩小征地范围的同时允许农村宅基地入市:自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33个县市区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以来,“三块地”改革试点一直是彼此割裂孤立进行的。最近,中央已批准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把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扩大到现有33个试点地区,但宅基地制度改革仍维持在原15个试点地区
我国村庄用地是城镇用地的2倍,大量宅基地闲置:我国2015年城镇用地91612平方公里,村庄用地为191158平方公里,村庄用地是城镇用地2倍以上,其中70%以上是宅基地,而全国总人口中56.1%的常住人口在城镇,只有43.9%的常住人口在农村,这说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的利用效率是极低的,特别是随着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落户,大量农村住宅和宅基地闲置,很多村成为空心村。
农村宅基地入市有助于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如果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所有制成员之外流转,至少其中的三分之一闲置不用的宅基地可以通过抵押担保、出租转让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进入市场,城镇建设用地就可以增加70%,从而不仅会拓宽农民财产收入的渠道,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使用,而且会有效地遏制城镇房价上涨,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3)扩大农地承包权流转范围
首先,政府不能强迫农民流转或放弃农地承包权,如《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其次,政府也不能限制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而应按照《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所强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落户和迁徙定居,传统的村落有的兴盛,有的衰亡,彼此之间的合并重组已经不可避免,由此必然要求农地承包权的流转跨越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甚至不同村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也难免会发生相应的转移和重组。
最后,随着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城乡之间、城市之间、乡村之间的人口流动会愈加频繁,规模也会越来越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应该是开放的,既要允许原有的成员进城落户之后通过转让土地承包权而放弃其成员权,也要允许外来的人口通过转包土地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特别是在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股份化之后,初始的集体资产股份可以转让给任何人。
4.依法改革和改革律法
4.1 何为依法改革?
所谓依法改革不是依照现行法律改革,而是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33个县市区进行的三块地改革试点。而陈锡文则认为:关于土地制度改革已经讨论多年,有些观点的差距非常大,甚至针锋相对。不管什么观点,现存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得按照这些规定来,否则就是违法。[9]
[9]陈锡文2013年6月7日在中国农业大学做题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几点思考》的题演讲,中国改革论坛,https://people.chinareform.org.cn/C/cxw/Article/201403/t20140303_189790.htm
4.2 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的系统修改
1)将《宪法》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土地实行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只有这样,农村集体土地双重入市(既进入市场,又进入城市)才具有《宪法》依据,《土地管理法》等下位法的修改才不至于和上位法即《宪法》发生矛盾。
2)在《宪法》第十条第一款未做修改之前,可以将《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改为:城市市区原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由农村土地转为新增城市建设用地的,可以保持集体所有;
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如果是出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使用农村集体。
3)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条款,赋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完整的用益物权权能,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担保、继承和转让。
4)修改《农地承包法》,赋予农地承包权自由流转的权能。
5)取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或租地建房的规定。既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可以依法入市,在这些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自然也就合法化了。
5.消除对三条底线的担忧
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土地制度改革要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5.1 关于土地公有制
迄今为止所有涉及土地的改革,无一不是在《宪法》规定的土地公有制前提下进行的,任何改革都丝毫不会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这是根本不必担忧的。
5.2 关于耕地红线
目前在农村推行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承包地三权分置以及农地流转,都仅限于农用地范围,从2015年2月在33个县市区开展的“三块地”改革试点,是以优化城乡存量建设用地配置为宗旨的。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近19万平方公里,以其中三分之一的闲置或低效配置的土地入市,就可以使城市建设用地增加70%,足以满足相当时期内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根本不必占用耕地。不仅如此,合理的土地制度安排和健康的城镇化进程,本质上会减少耕地的占用。
5.3 关于农民利益
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完整的用益物权,恰恰是对农民根本利益的保护。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某课题组估计,农村127万亿净资产中,土地资产88.81万亿,占了近70%,而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占比最大、价值最高的部分,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做动态调整,特别是允许宅基地出租、转让、抵押,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收益得到实现,从而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加快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从根本上说是保护和增加了农民的利益。而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名限制农民宅基地的流转,则堵塞了农民获得财产收入的渠道,实际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资料来源:本文是作者在5月22日“人口形势与经济发展”讨论会上的发言稿基础上写成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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