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25号),批复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批复文件的要求,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择机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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