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枣庄8月24日讯(记者 李泳君 通讯员 田始峰 秦汉)24日,记者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已资不抵债,遂将该案转入破产程序。
据了解,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东湖龙城项目中,资金链断裂致使无法上房,2013年11月公司人员解散。截止到2016年5月底,仅在市中区人民法院以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就达到了206件,涉案本金1.7亿余元,已明显的资不抵债。2016年3月29日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16年5月24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6月13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受理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破产法确立了企业法人的市场退出机制,但实践中许多符合破产标准的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不能进行破产清算,处于吊销或实际停止经营状态,由此导致实践中大量因执行不能而中止的执行积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选择通过破产程序来清偿债务。本案中,我们在执行阶段对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资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初步判断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继续执行将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我们明确了企业转入破产程序的工作方向,并及时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了沟通,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自愿理性地选择申请企业破产。该执行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利于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市中区法院院长种法举介绍道。
据了解,目前,该案破产程序已经启动。市中区人民法院已中止诉讼、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及时告知其他申请执行人依法申报债权。
相关法律链接: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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